图书馆借阅规则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15-10-21浏览次数:1813

一、借阅对象

持有校园一卡通的师生员工。

二、证件办理及使用

(一)校园一卡通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办理。

(二)校园一卡通为享受图书馆服务的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抵押、转借、涂改和私自换照片。若发现转借,使用者与被使用者各停止借阅权3个月;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停止其借阅权6个月,并通报所在院(系)进行处理。

(三)校园一卡通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其相关流程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四)本馆外借图书只限流通的普通图书,期刊、工具书、古籍,敦煌文献等只能在馆内查阅,不外借。

三、图书借阅办法

(一)借阅册数

本校教职工每人借阅总量8册,学生每人总量5册。

(二)借阅期限

教职工借书,一般期限为2个月,如到期仍需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1个月。学生借书,借期1个月,到期如仍需使用,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15天;对于流通率较高的图书,视具体情况可缩短借阅周期。

借书到期不还,如不办理续借手续,或逾期不还者,按书刊逾期管理办法处理。

四、借阅注意事项

(一)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如有污损、勾划或剪裁情况,应立即向借书处工作人员申明,否则,概由自己负责。

(二)注意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折叠、划线、批注、污损、撕剪等,如有上述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应由本人赔书或赔款。

五、借阅图书污损、丢失处理办法

(一)污损

1.如有上述第四项(借书注意事项)中情况之一者,一般图书每页按1.00元计罚,图表类图书每页按2.00元计罚。

2.读者借阅书刊污损处理根据书刊价值、污损情况和当事人态度认识进行处理,对于有意私裁书刊页面、抽换画集者,除按价赔偿原书外,每册(期)罚款50元。

(二)丢失

 1.所借图书如有损失或遗失,读者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到借阅处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购与原书信息完全相同(包括书名,著者,出版社,出版时间,ISBN等信息)的图书进行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整洁完好,污损涂抹者不收。

 2.普通图书赔偿

丢失普通图书,根据不同出版年代倍率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985年之前出版的图书按该书单价的15倍赔偿;1986年——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该书单价的10倍赔偿;1991年——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该书单价的5倍赔偿;2001年之后出版的图书按该书单价的3倍赔偿。

3.多卷册图书赔偿

丢失多卷书中的单册图书按图书总套价核算的单价与该图书出版年倍率数核算进行赔偿,多卷书有标注单册价格的按丢失图书的单价与该图书出版年倍率数核算进行赔偿;丢失整套图书按该套图书总套价,出版年倍率可以酌情处理赔偿。

4.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加重赔偿;孤本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

5.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凭赔书发票、校园卡和原书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退赔手续,原则上只退赔书款。             

   六、偷窃图书处理办法    

  (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带出馆外,或在馆内将文献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馆外,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二)下列情况原则上也视为窃书

   1.窃用或持用他人证件借书,并将图书据为己有的。  

   2.用已挂失的证件外借图书的。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旧替新的。    

 (三)对偷窃书刊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追回原书,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 无法追回的处以所偷书刊价20倍以上的罚款(珍贵书刊加重处罚)   

   3. 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图书的权利或通报偷窃者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